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茌平县建设路。
负责人:黄鸿义,职务:院长
被执行人:曹雷雷,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上列当事人盗窃罪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茌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各项系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3)茌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东代
审判员 宋国代
审判员 马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