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刘富,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王晓丰,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富与被执行人王晓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晓丰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刘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晓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文雅
代理
审判员 陈谷来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