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717号
原告:杨秀清,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刘德刚,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杨秀清与被告刘德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杨秀清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秀清负担。
审判员 宋兴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