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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1717号

杨秀清与刘德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杨秀清,刘德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717号

原告:杨秀清,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刘德刚,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杨秀清与被告刘德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杨秀清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秀清负担。

审判员  宋兴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