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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11执115号

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财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财富,黄雪梅,于兆亮,孙桂波,冀腾云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11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沿河路382号,组织机构代码16588796-5。

法定代表人:陈修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乃文。

被执行人:周财富。

被执行人:黄雪梅。

被执行人:于兆亮。

被执行人:孙桂波。

被执行人:冀腾云。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财富、黄雪梅、于兆亮、孙桂波、冀腾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莲商初字第68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60004.08元,执行费38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周财富、黄雪梅、于兆亮、孙桂波、冀腾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周财富、黄雪梅、于兆亮、孙桂波、冀腾云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财富、黄雪梅、于兆亮、孙桂波、冀腾云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周财富、黄雪梅、于兆亮、孙桂波、冀腾云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周财富、黄雪梅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于兆亮下落不明;冀腾云名下有鲁L×××××号轿车一辆,已被(2015)莲执字第1258号案件抵偿于债权人,本案提取过付款4万元;被执行人孙桂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了对被执行人周财富、黄雪梅、于兆亮、孙桂波、冀腾云的财产查询情况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周财富、黄雪梅、于兆亮、孙桂波、冀腾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周财富、黄雪梅、于兆亮、孙桂波、冀腾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周财富、黄雪梅、于兆亮、孙桂波、冀腾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振环

审判员  王佃凯

审判员  范 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