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364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前。被执行人刘同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前与被执行人刘同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杨 剑
审判员 徐燕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
3646李永前与刘同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364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前。被执行人刘同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前与被执行人刘同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杨 剑
审判员 徐燕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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