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602执恢113号本院执行的河南祥华物流有限公司与鹤壁市宝运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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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河南祥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宝运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602执恢113号本院执行的河南祥华物流有限公司与鹤壁市宝运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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