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06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振华,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号居民,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仁,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鑫格,女,199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地区正阳县村民,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荣令忠,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再审申请人孙振华因与被申请人梁鑫格、荣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8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振华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书;2.本案发回重审。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辩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强调认为两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即本案是由民间借贷设定的担保形式,属于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逾期后设定加入新的担保关系,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还款,由其对已经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后再作的担保,显然对保证人没有约束力,二审判决认定为其担保推定为新的约定,不合逻辑;二审判决认定借贷担保关系存在瑕疵。另,其提供借贷担保,已经超过除斥期间,应免除保证责任。综上,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孙振华提出的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辩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已予以了具体阐明,处理结果并无不妥。根据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情况,本案不存在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孙振华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孙振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珊
审判员 李宝刚
审判员 李 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