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90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航桥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远景路168、170、172号时代新都汇商业广场B栋505、506、507、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60909089。
法定代表人:余朝晖。
委托代理人:余玉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健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莲花砚路5号B栋首层303室,组织机构代码74756410-3。
法定代表人:黎婉玲。广东航桥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仲案字第1498号裁决书,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应向广东航桥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人民币11394.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仲裁费907元。因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广东航桥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未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提供。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9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建军
审判员 李升山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小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