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494号
原告:天水梓裕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庆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秀珠。
被告:刘强,住天水市。
原告天水梓裕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天水梓裕热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天水梓裕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龙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