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76号
申请执行人:汤黎黎,女,198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执行人:汤杰,男,1958年12月26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汤洪斌,男,1989年2月5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崔振国,男,1968年1月17日生,住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黎黎、汤杰、汤洪斌与被执行人崔振国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各项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刑初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孝民
审判员 孔 岩
审判员 罗晓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