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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873号

冯百顺与殷建华、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百顺,殷建华,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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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873号

原告:冯百顺,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树华(系冯百顺儿子),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忠阳(系冯百顺表弟),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殷建华,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住所地:固始县中山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陶云飞,公司经理。

原告冯百顺与被告殷建华、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撤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百顺请求撤诉的理由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百顺撤回对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款512元,由原告冯百顺负担。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