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873号
原告:冯百顺,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树华(系冯百顺儿子),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忠阳(系冯百顺表弟),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殷建华,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住所地:固始县中山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陶云飞,公司经理。
原告冯百顺与被告殷建华、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撤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百顺请求撤诉的理由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百顺撤回对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款512元,由原告冯百顺负担。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