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118号
原告:王江水,男,汉族,1948年12月6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告:杨怀亮,男,汉族,1962年3月22日出生,住汝州市。
原告王江水与被告杨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王江水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江水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水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光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雪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