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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118号

王江水与杨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江水,杨怀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118号

原告:王江水,男,汉族,1948年12月6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告:杨怀亮,男,汉族,1962年3月22日出生,住汝州市。

原告王江水与被告杨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王江水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江水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水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光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雪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