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282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宝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旭光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德城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032260元,已执行到位1032260元,本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以自动履行方式作结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中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飞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