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恢282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宝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旭光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宝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旭光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282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宝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旭光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德城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032260元,已执行到位1032260元,本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以自动履行方式作结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中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飞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