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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599号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段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599号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8号。法定代表人谭斌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宝清,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被告段美,女,1978年4月7日出生。

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段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穆启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泽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