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076号
原告:段某,女,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
被告:王某,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判员 武洪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