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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076号

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段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076号

原告:段某,女,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

被告:王某,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判员  武洪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