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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行初356号

孙彦生与开封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生,开封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行初356号原告孙彦生,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李文谦,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开封市晋安路。法定代表人侯红,该市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邓丽英,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慧,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孙彦生因不服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强制征收承包地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孙彦生在庭审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彦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彦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彦生负担。

审判长  彭灵侠

审判员  冯 明

审判员  苏刚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 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