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631号
申请人:杨大红。
被执行人:吴传江。
被执行人:王玉凤。本院在执行杨大红与吴传江、王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大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吴传江、王玉凤、李玉岐的强制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杨大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帆执行员 马 燕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晓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