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719号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董事长。住所地:涡阳县向阳中路***号。
委托代理人:王宇,该公司职工。
被告:宋得信,男,汉族,1976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得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以与被告张继杰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宋得信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松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