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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财保243号

张书粉、刘海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书粉,刘海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243号

申请人:张书粉,女,1986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赵县。

被

申请人:刘海叶,女,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是石家庄市桥西区。申请人张书粉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海叶的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海叶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水岸美景6-3-1305室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314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    限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