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南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72918-9。法定代表人杨佳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红阳,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廖友全,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友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廖友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廖友全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永
审判员 王宗揆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