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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292号

董方功与王本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方功,王本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292号

原告:董方功,男,汉族,1954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赵宇靖,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本贵,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在岗,男,汉族,1976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方功诉被告王本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方功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方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董方功负担。

审判员 :乔红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彩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