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民终1018号

侯发顺、王心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发顺,王心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发顺,男,汉族,1962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侯发顺之妻),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心义,男,汉族,1985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胜,涡阳县花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侯发顺因与被上诉人王心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号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侯发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侯发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侯发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侯发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王艳东

审判员 安翠香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