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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执1282号之三

马维刚与余旭升、禇凤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维刚,余旭升,褚凤祥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12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马维刚,男,1963年10月17日生,住桦甸市。

被执行人:余旭升,男,1970年7月23日生,住桦甸市。

被执行人:褚凤祥,男,1965年9月19日生,住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维刚与被执行人余旭升、禇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的申请。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晓慧

审判员 杨迎跃

审判员 罗   晓   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   玲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