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12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马维刚,男,1963年10月17日生,住桦甸市。
被执行人:余旭升,男,1970年7月23日生,住桦甸市。
被执行人:褚凤祥,男,1965年9月19日生,住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维刚与被执行人余旭升、禇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的申请。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晓慧
审判员 杨迎跃
审判员 罗 晓 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 玲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