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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478号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478号

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斌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清,女。

被告:XX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审理的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秦艳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