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478号
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斌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清,女。
被告:XX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审理的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秦艳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