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446号
原告:卢某1。
原告:卢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盛,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传新,济宁任城区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告:梁山县顺发车辆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56号。
负责人:任玉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1、卢某2与被告XX、梁山县顺发车辆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1、卢某2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1、卢某2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1、卢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卢某1、卢某2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丽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