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3执恢105号之二

何厚田、罗田县通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厚田,罗田县通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恢1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厚田,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罗田县通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立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俊武,罗田县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厚田与被执行人罗田县通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罗田县通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祥

审判员  曾建平

审判员  李磊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