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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执190号

刘恋与方样、方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恋,方样,方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4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刘恋,女,199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执行人:方样,男,199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执行人:方榜,199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北省罗田县。关于刘恋与方榜、方样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粤0184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样支付78543.45元,方榜对其中31417.38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存在逾期报告的情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扣划被执行人方榜的存款,并已发放4933元,另已查封被执行人方榜的车辆。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已发放执行款4933元,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73610.45元,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因未能扣押不能处理。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4执1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健

审判员 李永强

审判员 朱继安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乾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