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039号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东关村。法定代表人隗腾飞,经理。被告丛丽,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现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丛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天君调解,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丛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丛丽的起诉。
审判员 李亚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