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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1349号

宝清县宝密桥林场与顾继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宝清县宝密桥林场,顾继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349号原告宝清县宝密桥林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法定代表人田米贵,该林场场长。被告顾继军,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清县宝密桥林场诉被告顾继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清县宝密桥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宝清县宝密桥林场负担。

审判员  李延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成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