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4500号原告天津市大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41号大安大厦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690074B。法定代表人高文轶,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铁安,职务副总经理。被告昝才霞,女,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大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昝才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大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昝才霞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泽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伯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