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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民初2411号

刘永辉与刘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永辉,刘军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2411号

原告:刘永辉,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

被告:刘军芳,男,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辉诉被告刘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永辉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刘军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刘永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永辉负担。

审判员  颜世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