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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3733号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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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733号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荣,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刘文才,男,汉族,1963年0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