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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1364号

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与夏相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夏相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364号

原告: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671656035L,地址:汝阳县小店镇东。

法定代表人:段占柱,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三性,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夏相好,男,197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原告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相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宽社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培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