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364号
原告: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671656035L,地址:汝阳县小店镇东。
法定代表人:段占柱,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三性,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夏相好,男,197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原告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相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宽社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培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