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426号原告杜光萍,女,汉族,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志鹏,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京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197号1号楼15层1528室。法定代表人魏书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长青,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光萍诉被告河南京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光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光萍负担。
审判员 郭洪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