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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行初71号

陈德义与桐柏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义,桐柏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行初71号原告陈德义,男,汉族,住桐柏县。委托代理人岳文玉,女,汉族,住桐柏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詹明学,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贾松啸,任县长。委托代理人陈丹,桐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孔凡省,桐柏县淮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义诉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以桐柏县人民政府已经受理其复议申请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尹乐敬

审 判 员  王伟凯

代理

审判员  郭 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鲁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