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4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友宁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正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群良,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友宁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群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刘群良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友宁门业有限公司款项28275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华兵
审判员 张襄江
审判员 李正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段军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