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3727号原告王辉,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岗峰,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瑞甲,男,汉族,1984年10月26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王辉诉被告李瑞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辉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对被告李瑞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辉负担。
审 判 长 叶亚奇
人民陪审员 罗国庆
人民陪审员 程鹏甫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春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