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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3727号

王辉与李瑞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辉,李瑞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3727号原告王辉,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岗峰,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瑞甲,男,汉族,1984年10月26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王辉诉被告李瑞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辉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对被告李瑞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辉负担。

审 判 长  叶亚奇

人民陪审员  罗国庆

人民陪审员  程鹏甫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春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