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566号原告赵彩芹,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苗卿瑞,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凯红,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彩芹诉被告赵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彩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安民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李秋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