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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566号

赵彩芹与赵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彩芹,赵凯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566号原告赵彩芹,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苗卿瑞,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凯红,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彩芹诉被告赵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彩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安民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李秋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