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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26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曲忠宝、刘春梅、杨雪奎、刘淑玲、李相阳、王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曲忠宝,刘春梅,杨雪奎,刘淑玲,李相阳,王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265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住所地嫩江县。被执行人曲忠宝,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刘春梅,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杨雪奎,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刘淑玲,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李相阳,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执行人曲忠宝、刘春梅、杨雪奎、刘淑玲、李相阳、王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各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金龙

审判员  姚树全

审判员  刘 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