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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48号

李敏水与刘治付、和县旭都特种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敏水,刘治付,和县旭都特种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48号

申请执行人:李敏水,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执行人:刘治付,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执行人:和县旭都特种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善厚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治付,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敏水与刘治付、和县旭都特种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敏水于2017年6月2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523执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汤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