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48号
申请执行人:李敏水,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执行人:刘治付,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执行人:和县旭都特种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善厚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治付,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敏水与刘治付、和县旭都特种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敏水于2017年6月2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523执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汤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