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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执142号

江光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光运,何金莲,鄂州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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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江光运。申请执行人何金莲。上列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朱林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鄂州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古城北路针织厂综合楼南单元4层北户。法定代表人陈俊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江光运、何金莲与鄂州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鄂州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且申请执行人江光运、何金莲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鄂0704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峰勤

审判员  汪茂林

审判员  李跃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