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即墨市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被执行人:青岛超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三里庄宏利加油站旁边。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