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慧萍,女。被执行人马东生,男。本院在执行王慧萍申请执行马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慧萍于2017年1月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告马东生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王慧萍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3年5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东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东生于2017年3月24日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慧萍借款利息100000元;于2017年4月21日偿还借款利息80000元;于2017年6月23日偿还借款利息17867元,偿还借款本金2133元;于2017年6月27日偿还借款本金197867元,偿还利息527.6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6088.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申请费5900元。至此,本案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修源
代理
审判员 杨 军
代理
审判员 周驰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呼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