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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执143号

满贵祥与张立柱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满贵祥,张立柱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满贵祥,男,1952年1月3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冯家屯。被执行人张立柱,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702254854,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庆丰村集财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满贵祥与被执行人张立柱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中级区人民法院(2017)黑01刑终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62,023.49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明湛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胡 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