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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1193号

卢庆忠与窦方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卢庆忠,吴宪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193号

原告:卢庆忠,男,1965年3月4日出生,住址庆安县。

被告:吴宪芳,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庆忠诉被告吴宪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6月29日,原告卢庆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庆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卢庆忠负担。

审判员  齐德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