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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1492号

天水梓裕热力有限公司与刘银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水梓裕热力有限公司,刘银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492号

原告:天水梓裕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罗玉小区。

法定代表人:韩庆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男,天水梓裕热力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秀珠,女,汉族,天水梓裕热力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刘银燕,女,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罗玉小区秦房**#楼***号。

原告天水梓裕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银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天水梓裕热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天水梓裕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龙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