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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刑更62号

戴磊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戴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刑更62号罪犯戴磊,男,1991年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2011年8月9日,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沂南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1年11月29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临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戴磊定罪和量刑部分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10日,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于2017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提出,罪犯戴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戴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戴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

本院认为,罪犯戴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戴磊减予以减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维华

审判员  王胜伦

审判员  张魁海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