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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行审328号

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刘二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刘二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2行审328号申请执行人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会盟路东段。负责人王朝中,任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占宏,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副教导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二辉,男,汉族,1987年07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侯马市。申请执行人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0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410322-100311409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10月09日向被执行人作出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410322-100311409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自觉履行义务,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二辉缴纳罚款100元及滞纳金100元。

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张兆萌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人民陪审员  王景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