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993号
原告:王连永,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战勇,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国栋,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农民,住阜城县。,
第三人:阜城县码头镇西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城县码头镇西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华义,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风胜,男,系该村党支部书记。
原告王连永与被告刘国栋、阜城县码头镇西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王连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连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连永负担。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凯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