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学文,职工。
被执行人:黎城华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黎城县河下西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李满喜,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学文与黎城华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黎城华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屋、车辆、土地及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对黎城华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黎城华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如期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但由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学文同意将本案按照法律规定以终本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耀春
审判员 王俊强
审判员 秦广庆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樊世凯 微信公众号“”